《华宸●鼎兴11号-昆仑燃气公司经营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2017年三季度)

时间:2017-10-23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于2015年09月30日设立了“华宸•鼎兴11号-昆仑燃气公司经营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7年9月30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5年09月30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6,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期2,000万元,2015年09月30日至
2016年12月31日;24个月期2,000万元,2015年09月30日至2017年09月30日;36个月期2,000万元,2015年09月30日至2018年09月30日。
4、截止2017年9月30日,12个月期2,000万元信托本金及24个月期2,000万元信托本金已全部兑付。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四纬路支行,账号为1041 9100 3697。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融资方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公司”)签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昆仑燃气公司经营收益权,昆仑燃气公司将转让经营收益权所得价款用于支付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天然气城区管网项目建设工程款、设备款等。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昆仑燃气公司支付的经营收益权投资收益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期满,昆仑燃气公司按期回购相应的经营收益权,受托人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昆仑燃气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由阿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法定代理人为任广华,公司住所位于阿左旗巴彦浩特体育场东北区。主要经营天然气管道储运、销售;天然气利用、开发;城市天然气管网及设施建设、运营;城市CNG加气业务等国家许可的生产经营。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7年9月30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止2017年9月30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20,584,340.57
元,其中:货币资金584,340.57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0,000,000.00元;信托负债合计为0.01元,全部为其他应付款项;信托权益合计20,584,340.56,其中:实收信托20,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584,340.56元。经营收益权投资收益按季上打。截止2017年9月30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12,773,854.01元,全部为利息收入。支出2,982,224.88元,其中受托人报酬2,976,326.88元,律师费3,000.00元,资料印刷费2,610.00元,银行结算费288.00元。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9,791,629.13元,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9,207,288.57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584,340.56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昆仑燃气公司按期支付经营收益权收益、到期全额回购医院经营收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BZ20150133。
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区直属国有企业,是内蒙古地区较大的担保投资公司之一,肩负着推动和示范自治区担保投资产业发展方向、保障和协助政府投资行为、促进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使命,是一家集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委托投资管理为一体的集团公司。公司组建于2000年5月,注册资本51,023.63万元,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西街23号,法定代表人王服凯。
2、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张晓宇。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