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鸿泰【2012】06号乌兰察布市集宁供热三期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17-01-22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鸿泰【2012】06号乌兰察布市集宁供热三期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6年1月18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信托资金规模:人民币7,760万元。其中:100万元,6个月;900万元,12个月;200万元,18个月;1,820万元,24个月;500万元,30个月;4,240万元,36个月。
2、信托资金用途: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中供热三期项目建设
3、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信托计划期限: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贷款
6、受托人: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
7、年信托收益率:6个月期8.3%/年;12个月期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8.5%/年,300万元≤认购金额,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9%/年;18个月期8.7%/年;24个月期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9%/年;300万元≤认购金额,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9.5%/年;30个月期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9.7%/年;300万元≤认购金额,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10.2%/年;36个月期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10%/年;300万元≤认购金额,受益人预计收益率为10.5%/年
8、贷款年收益率:13%/年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7,760万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向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发放贷款,用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中供热三期项目建设工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一)资金运用及退出方式
按照《信托计划》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人民币柒仟柒佰陆拾万元整(77,600,000.00)向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发放贷款,用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中供热三期项目建设工程,华宸信托与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签订《信托合作协议书》和《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到期,由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偿还信托本金,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二)信托资金退出保障方式
保证:内蒙古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偿还信托贷款及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1JBZ2012457。
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25,456,634.52元。
(四)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5,680,538.7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5,656,288.06元;律师费3,000.00元;印刷费10,844.50元;差旅费4,253.50元;印花税3,880.00元;银行结算费2,272.64元。
(五)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9,776,095.82元。其中:于2013年7月18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41,730.55元;于2014年1月22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7,685,330.93元;于2014年7月21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88,363.64元;2015年1月21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6,652,806.81元;2015年7月20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45,960.19元;2016年2月4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4,366,819.47元;2016年12月8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81,741.11元,2017年1月13日向受益人分配清户利息413,343.12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3年7月18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到期信托本金1,000,000.00元;2014年1月22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到期信托本金9,000,000.00元;2014年7月21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到期信托本金2,000,000.00元;2015年1月21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到期信托本金18,200,000.00元;2015年7月20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到期信托本金5,000,000.00元;2016年2月4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到期信托本金42,400,000.00元,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