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16年四季度)
尊敬的受益人:
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于2015年07月03日设立了“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6年12月31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5年07月03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7,3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 12个月期1,400万元,2015年07月03日至2016年07月03日;24个月期2,400万元,2015年07月03日至2017年07月03日;36个月期3,500万元,2015年07月03日至2018年07月03日。
4、截止2016年12月31日, 12个月期1,400万元信托本金已全部兑付。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账号为1492 4093 8802。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融资方额济纳旗都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蓝热力公司”)签订了《收费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都蓝热力公司将转让收费权所得价款用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都蓝热力公司支付的收费权投资收益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期满,都蓝热力公司按期回购相应的收费权,受托人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都蓝热力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1日,是在原温和热力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5,568万元(其中:货币资本3,070万元,实物资本2,498万元);公司住所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潘丛;经营范围:热力生产、销售、热用户收费、供热设备维修及施工业务;公司现有员工58人。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6年12月31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62,420,419.77元,其中:货币资金3,420,419.77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9,000,000.00元;信托负债合计为0元。信托权益合计62,420,419.77元,其中:实收信托59,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3,420,419.77元。收费权投资收益按季上打。截止2016年12月31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14,695,396.27元;支出4,564,806.13元,其中:受托人报酬4,556,774.29元,律师费3,000.00元,资料印刷费2,827.50元,差旅费1,677.00元,银行结算费527.34元。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10,130,590.14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3,420,419.77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盟基建投资公司”)为都蓝热力公司履行按期支付收费权投资收益并足额回购收费权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BZ20150063。
阿盟基建投资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1日,注册资本18,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注册地址:阿盟建设局402号(巴镇土尔扈特北路3号);公司目前只有一个法人股东-阿拉善盟财政局,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8,2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00%;阿盟基建投资公司主要业务收入为资产租赁收入、工程运管收入以及水费、污水处理收入。
2015年12月31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阿盟基建投资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跟踪评级为AA(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评级展望为稳定,并维持“13阿城投/13阿城投债”AA+的信用等级,评级相对较高。
2、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巴聪明。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