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16年一季度)

时间:2016-04-19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于2013年11月01日设立了“华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6年03月31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3年11月01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5,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6个月期500万元;12个月期1,960万;18个月期1,850万元;24个月期4,425万元;30个月期1,920万元;36个月期4,345万元。
4、截止2016年03月31日,6个月期500万元信托本金、12个月期1,960万元信托本金、18个月期1,850万元信托本金及24个月信托本金4,425万元已全部兑付。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账号为1492 2624 1766。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向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收取的贷款利息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在各期信托计划到期日,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各期信托贷款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2月21日,公司住所位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捌仟零壹拾万元,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土地开发。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6年03月31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及收益情况
截止2016年03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65,619,535.10元,其中货币资金2,969,535.10元,发放贷款62,650,000.00。信托负债0元。信托权益65,619,535.10元,其中实收信托62,650,000.00元,未分配利润2,969,535.10元。截止2016年03月31日,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累计为38,246,837.99元;支出11,387,307.8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11,369,072.40元,律师咨询费5,000.00元,资料印刷费3,240.00元,印花税7,500.00元,银行结算费2,495.40元。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26,859,530.19元,已分配信托利润23,889,995.09元,期末未分配利润2,969,535.10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信用风险的控制
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作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之一,专业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土地收储等业务。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承贷主体,违约风险较小。。
2、保证人风险的控制
阿拉善左旗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阿拉善左旗天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实力雄厚,业务经营稳健,效益良好,符合为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条件,保证履约的可能性较高。
3、项目管理风险的控制
为加强项目管理,有效规避风险,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要求,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同时,由受托人华宸信托、监管银行严格管理该笔信托借款对工程款等款项的支付进程,杜绝跑冒滴漏的发生,保证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准时高质量的完成。
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按季报送会计报表和项目进展说明,受托人审查阿拉善开发区基建投资公司信托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范宝林、潘琳。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