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15年一季度)
尊敬的受益人:
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简称:华宸信托)于2014年9月29日设立了“华宸-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5年3月31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9月29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9,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 12个月,530万元;24个月,3920万元; 36个月,4550万元。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账号为1492 3448 6332。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了《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信托资金用于投资申银万国发行的《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申银万国将委托资金用于受让包头市俱兴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俱兴农业投资公司)享有的安置小区3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俱兴农业投资公司将收益权转让对价专项用于安置小区3的建设,目前安置小区3已经全部完工。
本信托的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银万国向华宸信托支付的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源于俱兴农业投资公司向申银万国支付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收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俱兴农业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向申银万国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收益;申银万国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向受托人支付投资收益;受托人在收到该项投资收益后,扣除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财产管理费用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至2015年3月31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95,213,743.19元,其中:货币资金5,213,743.19元;持有至到期投资90,000,000.00元。信托负债合计为871.07元。信托权益合计95,212,872.12元,其中未分配利润5,212,872.12元。特定资产收益权收益按季上结,截至2015年3月31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7,906,788.92元,其中:利息收入9,788.92元;投资收益7,897,000.00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报酬2,690,125.00元;银行结算费791.80元;律师费3,000.00元。信托净利润为5,212,872.12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5,212,872.12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信托的风控措施在于《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项下,内蒙古鼎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俱兴农业投资公司按期向申银万国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收益,并按期全额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内蒙古鼎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财政厅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内蒙古地区较大的担保投资公司之一,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信用担保为纽带搭建银企桥梁,构建了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科技及新兴产业发展的担保运营平台,注册资本10.4亿元,担保实力较为雄厚,业务经营稳健,效益优良,具备为俱兴农业投资公司按期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收益并按期全额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能力,出现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较小。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于彦平、王旭晨。
八、《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变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宏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9号】,申银万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宏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合并后申银万国在上海出资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现申万宏源已于2015年1月16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式成立。《申万万宸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项下管理人的所有权利义务自申万宏源正式营业之日起转由申万宏源承担。
九、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