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金诚(1104)号—呼和浩特红星美凯龙商场租金收益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金诚(1104)号—呼和浩特红星美凯龙商场租金收益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13年7月11日到期,租金收益权受让资金及收益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20,000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受让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呼和浩特红星美凯龙商场未来10年的租金收益权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其中16490万元,2011年7月11日---2013年7月11日
3510万元,2011年7月21日---2013年7月11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让租金收益权
6 、受托人: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
7 、租金收益权受让年收益率为: 15.75% 。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为: 10.5% [100万元(含)—300万元]、12%[300万元(含)—5000万元]、13%[5000万元(含)以上]。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20,0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受让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呼和浩特红星美凯龙商场未来10年的租金收益权,该笔信托资金用于鼎盛华广场项目一期的施工建设。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受让租金收益权的方式支付给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人与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签定了《租金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HXX2JZR2011151、《租金收益权回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XX2JZH2011152)。租金收益权受让资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租金收益权收益按《合同》约定分次结算 。租金收益权年收益率为15.75%。还款资金来源为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保证措施:一、以波士名人国际项目裙楼部分的1、2、3、4层商场合计15,900.61平方米的房产为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租金收益权收益及回购租金收益权作抵押;二、蔚然风以其持有的4900万元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为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租金收益权收益及回购租金收益权作质押;三、蔚然风先生为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期支付租金收益权收益及回购租金收益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63,273,882.38元 。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14,216,998.53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14,205,000.00元;印刷费2,160.00元;律师、咨询费5,000.00元;银行结算费4,838.53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49,056,883.85元。其中:于2012年7月11日分配信托收益24,317,508.19元;于2013年7月11日分配信托收益24,392,500.00元;于2013年7月26日分配信托收益346,875.66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3年7月11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200, 000,000.00元。2013年7月25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