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瘾难戒 隐含法律风险

时间:2010-09-06 字号:
        随着监管的趋严,表外放贷的好处也一再被压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有巨大的表外放贷冲动。占据银行理财市场半壁江山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本身还存在着不合规和风险承受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继7月初口头叫停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之后,8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72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今明两年内,将存量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
  消息一出,一片恐慌,但后续信息显示,市场也许是多虑了。
  目前绝大部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都会在两年内到期,因而无需转到表内。中金公司、中银国际的研究报告也表明,新规对银行业短期利润影响有限。
  但事实上,新规对银行放贷模式和理财业务都是一种重构。
  银信理财前世今生
  国内银行大规模理财业务起于2005年,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主力军。
  2005年底,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首次尝试理财业务合作。最初的银信理财合作以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的方式进行,银行往往会承诺在信托产品到期时溢价回购该项资产。
  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出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发放新贷款。在银监会叫停银行为理财产品提供担保之前,许多银行会承诺为贷款企业提供后续贷款以保障企业的还款来源。
  2010年以来,随着信贷额度的收紧,这种方式的银信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演变成为另外一种形式的信贷,几乎与表内信贷并驾齐驱。
  相比债券票据类产品和证券投资类产品,信贷类理财产品拥有较高的收益水平和较为安全的收益保障,受到热捧。同时也成为许多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理财产品类别。
  今年上半年发行的1年期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在4%以上,几乎是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近两倍。
  一位股份制银行总行负责理财产品设计的人士告诉记者,信贷类及其相关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到该行全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一半。
  资料显示,2009年以来融资类理财业务的余额只有9000亿元左右,到2010年4月末,已经迅速扩张到1.88万亿元,截至7月初银监会叫停时已经达到了2.9万亿元左右。
  表外放贷划算吗?
  对银行来说,通过银信合作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意味着银行需要将一部分贷款利率收益让渡给理财客户和信托公司。
  一款信贷类理财产品,贷款客户支付的利息被分为三部分:理财客户获得理财收益、银行获得理财手续费、信托公司获得信托手续费。
  但即便需要让渡一部分收益,银行仍热衷于发行此类产品。
  因为通过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银行可以将原来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并将信贷风险转移给理财客户。同时,腾挪信贷额度空间,满足银行流动资金需求。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解释,当有一个贷款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无非是考虑它是否优质客户,向其发放贷款是否安全?如果银行确定这是个好客户,而此时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额度或资本金占用指标已经用完了,那么银行就别无选择,只能用理财资金发放该笔贷款。
  本来银行因为没有额度放不了这个款,也就做不了这笔业务,一分钱也赚不到;现在用客户理财资金放了这笔贷款,尽管让渡出去一部分收益,但至少银行还能赚一些。
  用客户的理财资金直接放贷给贷款客户还有一大好处是,银行不需要为这些资金支付类似存款利息的资金成本。
  而且,通过发行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银行还可以灵活调节其信贷资产的期限结构,满足各项管理要求。
  很多时候,对银行来说,在信贷额度既定的情况下,即便仅仅为了维护客户关系,银行也需要通过这种表外贷款满足优质客户的资金需求。
  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许多银信产品的投资标的都是相当优质银行信贷资产或者优质客户,风险其实很低。更不用说在2009年之前,不少产品银行都提供了类似担保的后续贷款承诺。
  但在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越来越大甚至突破几万亿的背景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的信贷资产质量也开始鱼龙混杂,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的产品被包装成低风险的产品卖给普通投资者。
  2008、2009年的几轮投诉风波,让监管者认识到银信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加上银行通过银信信贷类理财产品进行表外放贷使监管者对信贷监管越来越难,银监会在2008、2009年发布多个文件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
  这不断推高了银行通过银信理财合作进行表外放贷的成本。
  2008年12月,银监会制定并颁布了指引,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要求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时,应当采取买断方式,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没有了银行的担保,对投资者来说,这类产品的风险被提高了。但即便如此,银信信贷类理财产品仍然大有市场。
  将原来存量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发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在2009年银监会111号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之后就已经不存在了。此后发行的银信信贷类理财产品更多的是新发放的贷款,只有少数是银行交叉投资它行的存量信贷资产。
  而调节信贷资产期限的做法,在2009年银监会113号文“理财产品发行期限与信贷资产期限应保持一致”的规定出台后也基本做不成了。
  对银行来说,通过发行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原先可以将存量表内资产挪到表外,灵活调节信贷资产期限的好处基本不复存在。
  此次72号文下发之后,银行通过银信理财发放的表外贷款将纳入表内,同时计提相应的拨备和资本金。可以说,这又进一步压缩了银行表外放贷的好处。
  这些原先在表外的信贷转入表内,银行除了原先一般的贷款管理之外,还需为其承担拨备和资本金的成本。至此,表内贷款和表外贷款基本上占用了一样的成本,而表外贷款所能获得的收益显然要小于表内放贷。
  记者接触的几家股份制银行人士仍表示,银行目前是可以并且愿意做这类业务的。只是因为目前几乎没有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产品中融资类占比不超过30%的,银行无法找到可以合作的信托公司而已。
  可见,一些银行对于银信信贷类理财业务“中毒”颇深,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内银行业盘活信贷资产需求之强烈。
  “严格地说,72号文短期内基本上把信贷融资类产品的渠道全部卡掉了。”一位银行理财人士表示,“但银行总是要发一些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的,而且一些优质贷款客户的需求需要满足。”
  隐含的法律风险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严格按照相关法规,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其实存在着违规的嫌疑。
  严格来说,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中银行虽然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但其却不可能作为唯一的委托人。因为无论从其资金来源还是未来投资风险的承受来看,银行并不承受这些资金的投资风险,最终的受益人也应该是广大的投资者。
  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最终委托人)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关于合格投资者100万元门槛的规定和第5条关于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而大多数卖给普通投资者的信贷类理财产品都无法满足这个要求。
  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此前银行发行的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全部用于提供信托贷款。
  另外,对于银行此前发行的银信信贷类理财产品,理论上来说银行承担的只是受托理财的信托责任,银行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尽职管理委托人的资金。而对于理财资金的投资风险,银行并不承担责任。
  而且在监管机构一再要求下,银行在发行此类信贷类理财产品时都已经在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上明确标注了产品浮动收益并且不保本的字样。
  但是,多位从事银行理财业务多年的人士向记者坦言,一旦这些产品真的出现系统性风险,银行是无法真正让普通投资者来承担所有亏损的。
  也就是说,虽然不管从合同还是从法理上来解释,银行都无需为这些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负责,但实际上,银行并不能置身事外。
  对银行来说,这也是通过表外放贷的隐性成本,因为信用风险其实并没有真正转移出去。
  其实,72号文仍有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比如银信合作表外放贷,银行只是扮演一个委托理财的角色,严格地说表外放贷并不是银行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到底是作为资产项还是负债项并不明确,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也没法操作。
  这也正是银信理财业务的奥妙之处,这些难解的谜团也许有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来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