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似乎又一次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9月12日,世界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代表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而《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内容就是提高全球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在这一消息公布后,中国金融业一片平静,原因在于:中国的银行业监管者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早已高出《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
就在这个消息公布前不久,中国的银行业监管者在一片或是或否的议论声中又推出了一项新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但这一次针对的是规模正在无限扩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
对于任何是与非的评价,或许只能交给历史。信托公司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找到适应监管要求的新的生存方式或者是发展方式。于是,转型,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被人们开始广泛地提及。但是,信托公司的转型要向哪里转?这又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有二:其一是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其二是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表面上看,按照这样的规定,信托公司要适应监管要求并不难,只需扩大净资本或者调低风险资本就可以达到监管要求。在信托牌照“一牌难求”的背景下,以增资方式扩大净资本并不难;以调低风险资本方式增大净资本也不难,但难的是:增资以后做什么业务?降低了驾轻就熟的风险资本业务之后,拿什么补上这一块利润?
监管层推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而让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和“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实际上就是在促使信托公司转型。但对于信托公司,要实现“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和“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其实并不容易。原因有二:
其一:要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最根本的在于信托公司必须明白,什么是监管层所认为的“风险业务”,监管层对其风险系数的认识又会是多少?根据该办法,对于不同业务的风险参数,监管层是在适时调整的,因此信托公司在业务的开展中,对此的认识和了解还必须有一个提前量,以及时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因此,经营中,信托公司不仅要对现行行业政策进行研究,还必须对政策依据——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进行研究,如此才能有一个提前量。
但是,区别于其他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是,信托公司在人才结构上本身就“重业务、轻研究”。自2007年始,信托公司的业务大多数集中在银信合作上。有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信托资产20440亿元,银信合作业务13294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的65.04%。银信业务在信托公司业务中如此高的占比更造成了这样一种事实:信托公司几乎没有自身的研究力量。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在目前的信托公司中,独立进行研究的仅有百瑞信托的博士后工作站,其他公司几乎不设研究部门,有些公司即使有研究部门也与业务挂钩,所谓研究部门几乎就是个摆设。如此状况下,让信托公司区别认识不同业务的风险状况并据此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同时在发展战略上进行差异化选择,几乎就是不可能的。虽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提示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调整,但政策的初衷还是在于引导信托公司进行自我调整。要实现这种政策意图,信托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在自身队伍建设中对于“重业务、轻研究”思维的改变,通过自身的研究进行业务结构的配置和调整,并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战略与模式。
其二:自身业务领域和产品的确定问题。与银行、证券、保险比较,信托公司一直没有自己的业务领域和重点产品,广而不专成为了信托公司的特点。也正因如此,“边缘化”、“游击队”等词汇一直围绕着信托公司。自2002年以来,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业务领域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上,形成了信托公司重点业务的“三驾马车”。但是,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发行与盈利大多数也是“看天吃饭”,股市行情的好坏决定着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的收益,因此也并不稳定;虽然房地产信托与信托公司一样,几乎成了“不死的野骆驼”,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这一领域的产品无疑也将成为占用净资本较大的业务领域,不可能在业务结构中占比过大;在基础设施领域,随着2008年国家投资的启动以及对银行资金的带动,这一领域在信托公司盈利结构中的占比也开始减少。2007年后,银信合作异军突起,使信托公司似乎找到了一片新天地,但一纸《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又使这一业务成为了政策调控的敏感区域。虽然目前一些信托公司已经涉足中小企业信托、涉农信托、公益信托产品等,但从整体上看这些领域的信托产品目前还仅仅是“看起来很美”的阶段,并没有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盈利点和拳头产品。没有自身擅长的业务领域和产品导致的就是信托公司只能游走于政策与市场之间,寻求短线盈利,缺乏长远思考。如此所谓“合理配置”、“发展战略”等也就成为了空谈。
实际上,按照信托产品的分类,可以有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目前信托公司所涉足的绝大部分是资金信托,无论是市场环境的原因还是政策环境的原因,财产信托始终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而在以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金信托领域,在银行、证券保险已经非常成熟的今天,信托公司要寻找到自己的领域不仅在操作上比较难,在政策上也很难获得支持。因此,籍转型之机,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对财产信托给予更多的关注?是否可以在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之间的合理转换上展开创新。在这里,也许会找到一片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