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我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发行了“华宸•金城(10)02号—维多利商业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集团)发放了信托融资款15000万元,维多利集团以其持有价值3.1亿元商业物业作为抵押保证;同时,维多利集团现有四名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保证。
2010年8月30日,维多利集团全体股东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因公司发展需要,股东之间持股比例需要进行调整变化。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要求,涉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前,需要办理解除质押在我公司的所有股东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为了配合股权出质人顺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我公司经过研究,同意解除维多利集团现有全体股东的股权质押手续,待股权出质人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后,我公司与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再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出质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间,维多利集团将10000万元人民币划入质权人信托专户作为出质人股权变更登记后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履约保证金,待出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以及双方重新办理完毕股权质押手续后,质权人将保证金退还维多利集团。
2010年9月27日,该项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已经顺利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