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商厦经营收益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09年二季度)
尊敬的受益人:
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7日设立了“维多利商厦收益经营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09年6月30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08年7月7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2,62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在本地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内蒙分行营业部迎宾北路分理处、账号为15001706680052502456。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维多利商厦收益经营权转让方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HXXRJZR2008100),将信托资金全部支付给转让人,用于该公司日常流动资金,转让人承诺两年后回购其转让的收益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回购合同,合同编号HXXRJHG2008101)。转让人以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近四年全部税后净收益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09年6月30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止2009年6月30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29,020,740.82元,其中货币资金2,765,309.38元,无形资产26,200,000.00元,长期待摊费用55,431.44元;信托负债合计为102,640.00元;信托权益合计28,918,100.82元,其中未分配利润2,718,100.82元。截止2009年6月30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4,013,972.16元,受益经营权转让提前收益为3,938,733.34元,利息收入75,238.54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报酬1,214,442。78元,发行管理费、银行结算费等81,428.56元;信托权益为28,918,100.82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本项目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用“维多利商厦”店铺3层中建筑面积5673.86平米的部分房产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合同》编号为HXXRJDY2008102。
2、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刘海峰、王文波。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