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有助提高救助款使用效益

时间:2008-09-18 字号:

        “5·12”中国汶川地震,唤起了人性大爱的共鸣,不分国内国外,男女老少,都无所保留慷慨解囊,捐钱捐物支援救灾,截至目前,国内外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已超过400亿元,还在源源不断增加。此景此情,为国内空前所未有,国外也十分罕见。

        随着初震救死扶伤十万火急时刻的慢慢离去,庞大捐赠数字不断上升,灾后重建陆续开始,特别是孤残老幼如何安置抚养以及受灾学生如何完成学业提上日程,对于巨额善款运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社会的多个方面尤其是献出大爱的捐赠者都极为关注。

        针对当前大家普遍关心的善款使用与监督问题,《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表示,发挥赈灾救助的信托功能,可以提高救助款项使用效益。

        王连洲说,基于历史的经验教训,采取以往的救助办法,其效果一般不太理想。如果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做法,发挥信托的赈灾功能,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信托机构或者成立新的公益信托机构,将赈灾救助款纳入信托方式管理,其运用的效果要好得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首先,从事赈灾救助、扶贫济困、安老扶孤、助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本是信托的重要公益功能,受到中国信托法律和政策的鼓励和保护;2、发展赈灾救助等公益信托,在国外有成熟而丰富的成套经验可资借鉴;3、赈灾救助款作为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封闭保管和运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安全性、流动性和完整性;4、信托结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具有理财经验,可以提供专业服务,有利于赈灾救助资金的增值保值,能够维持稳定而持续的救助能力;5、对信托机构的监管一般全面、严厉而透明,赈灾救助信托且有信托监察人的参与,有助于置赈灾救助款于社会多方的监管之下,可以弥补以往基金会模式下自管自用的不足;6、赈灾救助款作为信托资产可以无限期存续且可以继续发起和筹集,不断增长和扩大其赈灾救助的能力,惠及更多需要救助的灾区受害者;7、赈灾信托救助的目标和对象,由中国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偏离救助目标。

        赈灾救助信托是公益信托的重要内容。发展公益信托在我国有多方面的现实需求,且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应当受到有关方面进一步的重视。

        为贯彻落实《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使《信托法》里的十五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使公益信托活动开展有法可依,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订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管理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银监会虽不是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但是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希望加快完善我国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的建设,推动我国公益事业蓬勃发展。

        我国《信托法》第六章用了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规定,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

        公益信托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公益性的,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谋取某个私人或团体的一般目的。第二,通常委托人不享有信托收益,公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都被用于公益目的,使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人受益。第三,受益对象符合公益信托的法定条件,但具体的受益对象是不特定的,一般不事先由委托人指定,而是在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内,按照约定的办法选择确定。

        《信托法》发布后,我国一些热心于公益事业的部门和机构已经开始在发展公益信托的事业中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并以公益信托的形式,为西部地区发展和教育事业做了积极的贡献。并有越来越多的信托机构开始关注公益信托。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但由于公益信托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现有规定比较原则,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管理规定,影响了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关于加快完善信托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议案”,建议完善和明确公益信托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