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退出渠道受阻,但似乎信托公司对PE的研究仍在继续。迎着困难上,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信托公司的一种思维定式:因为政策调控而诞生的房地产信托不仅在近几年成为支撑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盈利点,更是被许多信托公司花费人力、物力细致研究。如今,在PE业务因上市退出渠道受阻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似乎仍然执着于通过上市渠道退出问题的解决而打开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通道。于是,与一些小基金成立合伙公司等方式被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创新被尝试性地运用起来。
实际上,拓宽一下思路可以发现,股权信托的选择对象不一定是拟上市公司,上市也不是股权退出的惟一方式。
一般来讲,企业上市前的发展有三个发展阶段:种子期、发展期和成熟期。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而设立的基金,人们习惯性地依次称之为天使基金、VC和PE。虽然PE的中文释义为私人股权信托,但一般PE都是针对拟上市的成熟企业,通过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的退出而获利。从这个角度说,上市退出渠道受阻仅仅是为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设置了障碍,却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其他股权业务的开展。在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发展期,信托公司大有可为。而所谓中小企业一般也集中在种子期和发展期,这两个阶段也是银行资金最不愿意进入而企业又对资金非常渴望的时期。
与开展PE业务的不同在于,信托公司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的收益虽然没有开展PE业务的收益高,但其明显受到政策的支持。9月2日,中国银监会网站挂出《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值得关注的是,在《通知》的抬头,银监会直管信托公司被列入了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中,有关人士称,一直以来,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直是对商业银行提出的要求,而针对信托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这还是第一次。针对为什么《通知》抬头中提到的仅仅是“银监会直管信托公司”的问题,有关人士解释,这仅仅是银监会行文的方式,实际上它应该是针对全国所有信托公司的。与此同时,银监会《通知》要求,要加大力度推动金融创新,其中特别提出要在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内容上看,上述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融资渠道,无疑也正是为信托公司提出的。
实际上,作为一种理财方式,信托早已为社会所认识。但从另外的一个层面上看,信托也是一种融资渠道,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比较,信托融资的方式更灵活,可以是债权方式的,也可以是股权方式;此外,从目前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广为流行的“门当户对”理念上看,因为信托的规模要远远小于商业银行,因此其更适合将中小企业作为目标对象,在银行不愿意介入的中小企业中闯出一片“蓝海”。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虽然目前信托公司已经有了一些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但真正介入中小企业的信托产品并不多,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主要业务盈利点的信托公司更是没有。数据显示,今年6月,已成立的房地产信托资金中,投向工商企业的却只有12%,这里的工商企业还并不完全是中小企业。其中的原因有收益问题、有人才结构问题,但最重要的还是退出机制问题。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中小企业股权的退出可以有多种方式:企业IPO上市后通过证券市场退出是一种方式;此外,企业回购、协议转让以及在股权交易市场出售等都是信托公司退出企业股权的方式。当然,在我国所有股权退出机制中,企业回购、协议转让和股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完全依靠这样的退出方式开展股权信托肯定面临极大的风险。但是,这些也正是信托公司应该仔细研究的地方。一个铁的定律是:政策的指向才是发展的方向。
信托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更多地体现在产品和方式的创新上。无疑,对于信托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一定面临极大的难度。但在符合政策导向的方向上进行研究与探索,总比打政策的“擦边球”或者坐等政策的改变更有前景。银监会《通知》中特别要求,要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建立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这样的要求,以对房地产信托的热情研究中小企业融资,相信会为信托公司找到一个稳定的长线发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