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银监会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此后,各大商业银行均对外声称,已停止开办银行担保融资性信托业务。但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的数据表明:6月份有23家商业银行与20家以上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合作,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235款,增幅达38.24%的主要原因,就是信贷资产类信托理财产品数量的大幅增加所导致。
银行担保融资性信托业务受限,为何融资性信托产品仍旧火热?对此,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的研究报告明确表明,“银监会叫停商业银行担保融资性信托”事件并未在短期内影响该类产品的发行,相反,以提高存款准备金为政策工具的紧缩货币政策,促使商业银行扩大了该类产品的发行规模和速度。
所谓融资性信托主要是指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其模式是商业银行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替换成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贷款。而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是融资性信托产品的一种,其方式是由银行对融资企业或项目进行担保,从而达到为企业或项目信用增级的目的,帮助企业顺利融资。
从管理层禁止商业银行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的目的看有两个:其一在于管理层认为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基于信贷资产的信托理财产品,有“规避”信贷规模限制之嫌,甚至有观点将此称为从紧货币政策的“漏斗”,而“从紧货币政策”的核心在于“紧信贷”,融资性信托产品的出现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其二是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管理层担心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差,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实业企业的风险会扩散到信托公司,进而扩展到商业银行。
对于禁止商业银行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的这两点理由也有不同看法。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看法是:如果说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有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的嫌疑,那国内已经开展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也是“绕开”了信贷规模的限制,为什么不加以禁止?此外,融资性信托理财产品的具体准确的数字很难统计,但可以估算,银信合作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量大概在3000亿元至4000亿元,其中有一半左右是属于打新股的信托理财产品,剩下的一千多亿元里还有属于权益类的信托理财产品,真正属于信贷类的信托理财产品量不会太大,这样的规模根本谈不上影响宏观调控,相反倒会成为宏观调控的必要补充,防止宏观调控政策下“一刀切”对有发展潜质中小企业的错杀。再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有了这个上限,银信合作开展的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量也会受到限制,所以不必过于担心对银行贷款的替换作用。
另外的一种看法是:银行担保类融资性信托理财产品的贷款对象几乎都是由银行选择其长期培育的优质客户,在风险控制上银行有百分之百的主动权,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担心银行会在这类产品上产生风险。
社会对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被禁的不理解仅仅是表象,但这种不理解所表明的是:管理层禁止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的理由并不充分。而在实践中,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被禁后,融资性信托产品还是热度不减,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实际上,银行担保只是融资性信托产品的方式之一,它的目的仅仅在于融资企业的信用增级,禁止银行担保虽然为融资性信托产品设置了障碍,但并不会影响到融资性信托产品的发行。在管理层禁止银行担保类融资产品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企业基础资产担保类融资性信托产品,以企业基础资产的担保替换了银行担保。也有银行采用无担保和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担保方式。北京银行6月17日发行了几款17天期的无担保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用于五矿集团和北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几乎在管理层禁止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的同时,就有业界人士给出了这样的化解之道:管理层叫停的是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但并没有禁止对贷款基础资产的担保。因此变通的方式之一,就是商业银行请第三方银行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方式之二则是回购。在信贷从紧情况下,不少银行把贷款转卖给信托公司,以应对银行存贷比和信贷额度规模调控。比如一个一年期贷款,还有120天到期,商业银行在要求一定抵押品的情况下,就可以联合信托公司发行一个90天的信托贷款理财计划,将贷款卖给该计划,在最后30天再回购该笔贷款,达到释放额度的效果。
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这些做法一般会被称之为打政策的“擦边球”,但从另一个角度,有人打政策“擦边球”就至少证明两点:政策有漏洞;市场有需求。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被禁,融资性信托产品还是热度不减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在政策漏洞方面: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仅仅是融资性信托产品企业信用增级的手段之一,禁止银行担保融资信托产品,并不能禁止融资性信托产品。因此也就不能达到其政策目的。在市场需求方面,从紧的货币政策下,企业对资金的渴望是可以想象的;而在银行方面,信贷紧缩一方面促使其在表外业务中寻求新的盈利点;另一方面如何保住已有的优质客户也是其必须考虑的问题,融资性信托产品的出现无疑解决了这个问题。
市场中的问题当尽可能用市场化手段解决。作为市场主体,银行、信托公司也是要为股东负责、为自身的发展负责的,单纯地利用行政手段、政策手段去达到政策目的显然就会不断地有“擦边球”出现,因此解决问题必须将市场各方的利益纳入调控政策的考察范围内,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