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

时间:2008-08-15 字号:

        今天,央行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通知》明确,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责调整为: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通知》还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十八条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三、经理国库。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其中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汇率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其中,新设汇率司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同时,《通知》还提出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进一步明确了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