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PE 前景可期?

时间:2008-08-14 字号:

        随着投资市场的发展,多种多样的投资理财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信托PE也得到了越来越多高端投资人的关注。由于国内信托PE业务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信托公司从事PE是不务正业,也有人说开展这种业务还存在很多退出渠道等方面的障碍,信托公司肯定是一阵热乎过去就没兴趣了。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立法专家朱少平。

记者:信托公司做PE,是否具有便利条件?

朱少平:PE本来就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于制度设计及公司本身的特点,信托公司做这种业务也会得心应手。为理解这一点,我们要先了解PE的概念。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某种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私下募集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这种机构要通过私募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所谓私募方式就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特定”的范围通过一定的条件,如资金额条件,机构条件等加以限定);二是以私募来的资金从事未上市股权的投资,获取股权快速增值的高收益;三是从事这种投资活动要采用一定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基金制。采用公司制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采用合伙制即为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在我国,所有合伙企业都是私募的);采用基金制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是采用私募的方式募集来的,而募集资金因采用形式的不同体现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与委托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后果,因而大多数信托公司以外的机构从事PE通常只能采用其他组织形式,而且不能采用信托方式(商事信托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则不然,由于其独特的制度架构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特点,使信托公司从事PE投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与组织形式。不仅如此,其他机构从事PE投资采取基金模式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做成“变相”基金,而信托公司却可依据信托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做成信托型PE基金。因此,一般来说,信托公司从事PE具有比其他机构更多的便利条件。

记者:信托公司做PE能否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

朱少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信托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资金集中后,又能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与他人合作进行共同投资,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记者:最近,银监会为规范和引导信托公司做PE,出台了一份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你如何看待这个文件?

朱少平:首先我非常赞同监管机构出台这样的文件。虽然这个文件不是为信托型PE打开大门,因为在此之前这个门已是开着的,但以前的门开的比较小,大家通过时不那么方便,通过这个文件把门开大了。不仅如此,它还为敞开了的大门安排了门童,为宾客的出入指引门路,辨明方向,并“监督”其不要走错门或做错事。也就是说,以前信托公司也能做PE,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大家做起来不那么顺手。《操作指引》的出台,一方面表示银监会十分重视和看好信托公司做PE。同时表明,监管机构为信托PE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方法。当然,对这个办法我也觉得有点美中不足,就是“办法”把私募股权投资叫私人股权投资。这是一个外来语翻译上的差别,但这么一叫就可能使人产生某种误解。当然这也可能会习惯成自然,大家都这么叫着叫着也就能理解了。“救火”一词不也是救火灾一词的简化嘛。

记者:你认为信托公司从事PE中最应注意什么问题?

朱少平:私募与公募不同,公募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对此,法律与监管文件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私募投资则一般不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在私募投资中,人家成百上千万的资金交给你,虽然对你很信任,很放心地将财产交给你,但这并不等于别人不关心这笔财产,不在意资金管理与收益。所以,对信托公司来说,尽管是私募投资,为了取信于投资者,也应当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披露投资经营中的有关重大信息。对此,银监会出台的《操作指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记者:听说信托型PE目前存在退出渠道不畅的问题,有的业内人士或明或暗地表示这是因为有关监管机构在从中作梗。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朱少平:你所说的只是这种PE所投的企业在IPO时所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信托型PE存在,合伙型PE同样存在。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一是PE的退出渠道不只是IPO一种,除IPO以外还有多种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并购、公司回购等,因此不存在退出不畅问题,关键是大家都想通过IPO使退出的价格更高一些,这样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了。二是关于IPO的问题是由有关法律规定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谁在作梗。由于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对于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要分别为其开立法人或自然人账户,而信托型PE与合伙型PE本身却大多数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因此他们持有的IPO股权要交易时,证券公司无法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为解决这个问题,证券监管及相关机构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为其办理开户卖出股份的账户,但这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在他卖出之前,公司要配股或进行比例增发就无法认购。因此,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修改法律或者依法制定相关的细则。据我所知,相关监管部门也在积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