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PE遇阻IPO退出

时间:2008-07-21 字号:

        信托产品纷纷抢滩私人股权投资(PE)领域,将其作为业务创新立足点的努力,在今年信托PE产品高密度发行的热潮中尤为引人瞩目。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也为信托业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指明了道路。但是目前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企业IPO时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而信托公司代人持股、股东关系无法确认的现实,却成为信托PE通过IPO获利退出途中的拦路虎。

  信托PE产品热发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推向市场的股权投资信托类产品数量已达到21只,而去年一年发行的该类产品还不到20只。如平安信托旗下的“辉煌五号”近期开始接受预定,这是该公司今年推出的PE股权投资系列产品——“辉煌”名下的第四款产品。而此前的三款产品一上市就受到市场热捧,每一款产品的实际募集资金均达到计划募集资金的2至3倍。

  事实上,早在去年,在“信托新政”指引下,就有不少信托公司试水上市前定向募集(PRE-IPO)业务。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上述办法明确提出,银监会将优先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类业务。其后的4月份,湖南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别推出“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和“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被信托业内人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领域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产品”。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PE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信托公司在投资时不受任何限制,让其拥有了从事PE投资的先天优势。今年3月份,有关创业板即将推出的消息更加激励了信托公司尝试该业务的信心。由于创业板与股票主板市场性质不同,对企业的上市要求也不一样,私募股权信托的退出渠道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多家信托公司纷纷推出各种明显带有创业板“色彩”的私人股权投资产品,如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联手成立“同威一号”私募股权信托计划,主要投资对象就定在预计1至2年内可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的拟上市企业股权。

  退出渠道仍不畅

  近期银监会下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更使信托公司涉足私人股权投资的种种尝试有了规范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股权类信托产品中。文件还对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资质、责任、业务开展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其目的即在于“规范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行为,鼓励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

  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底气十足地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文件规定,“私人股权信托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但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通过IPO退出仍然存在障碍。

  据了解,目前有几家公司在IPO时都遇到了信托公司持股的问题,例如太平洋保险、北京银行和最近的光大银行,其中北京银行是证监会特批通过的,另外两家都被要求处理信托持股问题。虽然北京银行被特批通过,可这种模式并不具备普遍性。

  “如果私人股权信托无法通过IPO退出,而是在上市前以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话,这类产品的收益率肯定会大大降低。”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陈巍对此分析道。

  等待监管协调

  陈巍表示,由于现有市场上的信托PE产品都刚刚成立不到两年,作为IPO发起人的事件出现还较少,但在未来3到5年这类问题就会凸现出来。

  “上述指引的发布说明了银监会对信托做PE的积极态度,但分业监管的缺点——步调不统一,造成了这类产品目前的‘残缺’。”陈巍说,“对此监管部门或许会通过协调达成共识,放开对它们的限制。”尽管IPO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但从信托PE产品的发行表现来看,信托公司似乎对此并不在意。据业内人士介绍,其实现在PE借道信托一般都有两手准备,如果过几年证监会的态度还是不变,信托PE还是有退出渠道的。
  在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以下三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人公司,将来以合伙人公司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公司的名义,深国投就采用的是这种模式;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将上市股东的名义转让给投资顾问,使投资顾问成为名义上的股东,湖南信托用过这种模式;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通过协议转让和购并方式,将优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