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委员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的提案建议:信托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是最具创新活力的金融平台,应该得到立法支持,首先应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段祺华委员说,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的法律地位和信托业的基本行为准则,至今已近七年,但在实践中仍旧存在较多的瓶颈性问题亟待解决。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解决信托财产已被信托这一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并确认信托的成立以及信托财产的产权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段祺华委员认为,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因为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还可以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如果委托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其债权人因无从得知信托的设立,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债权人亦无从得知财产信托情况。
段祺华委员强调,通过信托登记制度的设立,可使信托财产产权明晰化,确认信托的正式生效与成立,以此为基础明确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确保交易安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同时也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建议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从而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功能,使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中国的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