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记者 金立新 特邀嘉宾: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 李勇
在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信托公司十项法定业务中,有一项并不为人们所关注的业务:动产信托。在未来信托公司的发展中,动产信托能否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突破口?就此,记者与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勇进行了对话。
主持人:您能否对什么是动产信托进行一下介绍?
李勇:动产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在财产中除不动产之外都可以称之为动产。但作为信托财产的动产一般仅限以下四类:一是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如船舶、汽车、火车、飞机、海上运输用集装箱、推土机等;二是专用设备,如电子计算机,建筑机械、机床、电梯、医疗器械、停车设备等;三是金属及其他贵金属;四是艺术品或者文学及其他著作作品。而在营业性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中又主要以前两类居多。设立动产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融资、担保以及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等等。
主持人:目前信托公司动产信托业务的整体情况是怎样的?未来前景如何?
李勇: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国内尚没有信托公司开展过真正的动产信托业务。而一些被信托业内外人士归入动产信托品种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实际上是属于资金信托中的融资租赁信托,并非真正的动产信托。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的动产信托的发展前景应该是不错的。比如,动产设备信托,可以有效地联通设备供应商和使用者,达到为供求双方提供融资、融物的目的。动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具有价值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设备使用者投资动产设备需要支付的投资款巨大,如果能够运用动产设备信托的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则可以大大节省资金投入。而设备的供应商如果运用设备信托,也可以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达到加速资金周转、节省运营资金的目的。应当说,动产信托的潜在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决定了这种信托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从国外的情况看,动产信托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主持人:您认为在我国阻碍动产信托发展的症结在哪里?
李勇:从目前的情况看,动产信托仍然是一种写在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纸面上的业务。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动产信托业务在中国的市场认知度很低,多数设备供应商和使用者都不知道存在这种集融资、融物为一体的金融工具,甚至也不知道信托的概念,因此,潜在的市场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说,至少有两个制约因素。首先,动产的种类太多,专业技术性较强,管理难度也大,信托公司需要具备对所经营的动产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背景的信托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才能开展动产信托业务。如果业务规模较小,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投入成本难以收回,业务就很难开展。其次,从动产设备价值折旧的角度看,动产设备的折旧、技术进步、物价变动等各种因素都会导致价值下降,一旦使用者(承租人)因为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不能依约支付租金,信托公司收回设备后的再出租或者变现就可能发生困难,或者变现价值大大低于其成本价值。因此,风险性难以把握,这也导致信托公司不愿开展此类业务。
还有一个原因是,很多种类的动产信托的生效,以信托登记为前提。动产设备信托与不动产信托一样,需要信托登记确认信托事实,在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动产设备信托业务也难于发展。
主持人:要发展动产信托业务,使之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业务,在外部环境上应该解决哪些问题?
李勇:首先,是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设备动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信托登记是信托生效的要件,并需要在信托财产之上张贴显著的“信托财产”标记。通过信托登记,确认信托事实,使信托财产获得独立财产属性,真正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其次,要大力传播信托理念,普及信托知识,使得动产设备的优势被广大的设备供应商(包括生产商)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将承租人的信用情况作为征信内容之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
第三,积极推动受益权的证券化,将信托产品包括受益权转让的信托产品的流通交易纳入证券市场,使得动产设备信托的融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主持人:在业内,信托公司应该做的是什么?
李勇:发展动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当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培育动产信托市场,将潜在市场开发为现实市场。在信托登记制度建立之前,信托公司可以适当选择社会诚信度高、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试点开展动产设备信托业务和信托担保业务,以期能够以点带面,扩大动产信托的社会影响,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推动将动产纳入信托财产登记范围之内。目前,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呼声很高,并且有可能在上海首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取得突破,但是大多数人关注的是不动产的信托登记,对于动产的信托登记,行业内和社会上的关注度不高。因此,我们应当避免信托登记制度建设对于动产信托登记的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