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是财产信托的一种。所谓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其他公司股权。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它主要体现在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并购以及破产清偿等一些特殊目的项目之中;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股权信托在两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新的应用方式,如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融资信托等等。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融资和管理等职能,随着信托知识的普及运用,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股权信托已成为信托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推进私募基金阳光化,为其提供规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管理程序,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等等。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具有丰富的业务类型和广阔的市场需求,不同类型的股权信托收益和风险也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是股权管理信托的风险。一般而言,对于股权管理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通常有:以股东身份行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等。在这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从事的是一种事务性管理,其收益一般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作为信托报酬,其职责是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事相关管理事项,忠实地执行信托事务,由此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信托终了之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其次是股权投资信托的风险。在股权投资信托中,由于其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则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这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一方面来自于对行业和企业自身的了解和把握。目前股权投资信托不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而且介入范围越来越广,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特点和行业政策背景,信托公司必须作深入的行业研究。
此外,股权信托的风险还体现在股权退出机制的设计上。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出售或回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总体来说我国股权退出机制不健全。对于大多数股权投资信托而言,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离在主板市场上市还有较大的距离,即使在中小板上市,这类企业通常也难以达到相应的财务要求。而以出售或回购方式退出,一是缺乏公开的股权交易平台,信息交流机制不对称,股权转让多以私下交易为主;二是这种股权转让退出方式通常也难以给投资者较高回报。因此,进入与退出,成为信托公司进入股权投资信托这个崭新领域过程中必须逾越的两道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