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
2月19日,央行网站公布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阐明了“十一五”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金融工作重点。“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是其中的一个工作重点。
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继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不断扩大,金融运行日益复杂,在这样的形势下,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此,《规划》把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作为“十一五”期间金融发展和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其实,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明显加强,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框架,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监管工作力度加大,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都明显增强。
“十一五”,我国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这是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快速发展的金融业,会让金融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进一步的对外开放,使得国内外金融市场联系更加密切,跨境金融交易规模越来越大,跨境金融风险隐患更加突出,金融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所有这一切,都对金融监管能力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金融监管能力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着力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既重要又紧迫。
如何在新形势下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对此,《规划》也明确提出,一是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按照我国国情和国际监管趋势,健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鼓励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加快制定涉及金融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金融主管机关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加大对银行业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监管。严格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考核,为全面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创造条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以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深入推进对保险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开展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着力加强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的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理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的法律边界,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业务属性实施的功能监管。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力度。四是健全存款人、证券投资者和被保险人保护制度。加快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和有限赔付制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相应权限,及时处置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和被保险人权益。五是规范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存款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金融稳定成本。选择适合国情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模式,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衔接的接管、重组、撤销、关闭和清算制度。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防范道德风险。六是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使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显然,《规划》已为“十一五”时期如何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明确了前进的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如此细致的发展“蓝图”,必然会为我国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保持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