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新规”推动行业优势凸显

时间:2008-11-11 字号:

       信托化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已经是现阶段乃至较长时期内我国本土化规范开展PE业务的一种现实选择和理想模式之一;我国的信托公司在既定的制度架构之下,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将PE赋予信托产品的形式,必然会推动中国PE的发展。


  经过了近7年的发展,我国信托业已逐渐走上了规范之路,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托业也踏上了高速发展的轨道,并且在经济领域已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信托业充当了金融创新与探索的先锋,其成长速度已经远远超过其他金融机构,成为金融领域中别具特色的一支力量。

  尤其是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两“新规”的实施推动下,催生了信托系PE的诞生。邢成说:“当前,信托化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已经是现阶段乃至较长时期内我国本土化规范开展PE业务的一种现实选择和理想模式之一;我国的信托公司在既定的制度架构之下,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将PE赋予信托产品的形式,必然会推动了中国PE的发展。”

  本土化REITs:创新房地产直接融资模式

  从金融创新方面来看,本土化REITs的出现,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开辟了一道新的融资模式。就当前的信托产品信托资金投资领域来分析,2007年各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投资方向主要有金融、工商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等行业。

  但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类的市场份额均独占鳌头,房地产的市场地位却正逐渐弱化。据不完全数据统计,2007年全年发行投资于金融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19个,在所有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数量中占比70.30%;募集资金573.51亿元,在募集资金总规模中占比73.44%。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由2006年的数量占比18.04%下降到9.23%,规模占比由26.90%下降到5.83%。可以说2007年房地产信托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下降幅度均居首位。

  终究其原因,邢成分析认为,其一,是信托新政对贷款方式的限制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这些过分依赖传统贷款运用方式,项目融资的信托产品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其二,自2005年以来,连续3年中央对房地产业综合调控政策持续出台,调控效应逐渐显现,市场环境趋于紧缩,也是房地产信托产品大幅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三,几年以来房地产信托产品创新乏力,徘徊不前,设计原理、交易结构、产品规模、运用方式多年沿用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模式,与基金化要素乃至REITs的精髓相去甚远。

  邢成认为,2007年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综合调控已从“宏观”延伸到“微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2007年房地产信托产品没有大面积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基金化产品,只能找到部分有形无神的类基金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影子,虽然某些房地产信托计划是以物业租金收益权来设立的信托,表面上看具备了信托基金的部分外表特征,但是,在很多方面与真正的基金化信托相去甚远。

  “主要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收益本质和运作特征。”邢成说,当前,除了个别信托计划是以租金收益作为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以外,大部分信托计划不是依靠租金本身获利,而是依靠回购资金来实现信托计划的收益。而且,大部分的信托计划仍然是针对某一具体房地产项目的单一投资,不符合基金化产品组合投资的原则。

  除此之外,大部分信托计划的收益特征仍然是以预期收益率来表述。“而真正的基金化产品是不会设定预期收益率,而是以投资策略、交易结构和风险保证措施的设计来接受市场选择,非市场化的收益特征也说明此类产品不是真正的基金化信托产品。”邢成说。

  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7年8月份,正式对外发行了第一只较为标准、规范、与REITs基本相近的基金型房地产信托计划,即“联信精瑞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

  对此,邢成对记者表示,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信托“新办法”中明确将REITs作为信托公司今后创新业务的重要方向之一,在此政策导向之下,信托公司必将更大规模地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为我国房地产融资模式探索出一条全新的道路。今后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应进一步加快向REITs转轨的步伐,与国际接轨,突出其基金化的优势。

  “此外,在我国目前银根紧缩,银行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REITs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还可以逐渐形成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一种重要模式。”邢成表示。

  股权投资:信托系PE产品崭露头角

  在信托业“新规”的推动下,除了给房地产提供了创新的融资模式外,也催生了信托系PE诞生。在2007年2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下发的“新规”中规定,对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银监会鼓励其在业务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按照审批程序,优先支持其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房地产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由此,信托系PE正式拉开序幕。

  直到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至此,信托公司开展信托类私人股权投资业务进入实质性深化操作阶段。

  “事实上,股权投资基金是名副其实的信托业务,也是最高级、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由于信托公司既有融资功能,又有范围广阔的投资功能,是目前唯一既能投资资本市场,又能投资货币市场,还能投资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因此,设立和运作股权投资基金完全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邢成表示。

  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邢成分析说,一是在制度安排上,信托制度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必须的基础法规制度安排。二是手段组合上,信托业务的多样性和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渗透性,为信托公司提供了强大的资金融通功能,不仅为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筹集资金的便利,其所拥有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等多种混业手段也为股权投资基金广泛开展业务、进行多样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

  最后是在组织构建上,与合伙制、公司制比较而言,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该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次,信托新政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位居新政鼓励开展的创新业务之首。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邢成说。

  邢成认为,从理论上说,信托公司在既定的制度架构之下,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将PE赋予信托产品的形式,必然会推动了中国PE的发展;而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PE可以实现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无缝对接,发展PE,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之下几乎不存在任何显性的法律障碍。

  “从构建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看,信托公司抓住PE市场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开展该类业务,不仅满足公众私人股权投资的市场需求,弥补该类金融产品的缺失,并且能迅速抢占PE业务的高端市场,给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空间。”邢成认为。

  金融衍生:资产证券化信托空间巨大

  事实上,信托业不仅在房地产融资模式创新上和信托系PE产品的运作上发挥着优势,同样,在金融衍生方面,也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而未来,信托公司参与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的空间也非常巨大。

  在邢成看来,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该项业务具有非常深远的战略意义。“首先,该业务有利于全面提升信托公司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中的整体地位和作用,扩大自身的市场影响,树立良好的专业形象,为信托业逐渐获得与之对称的行业地位,真正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有利于信托公司逐渐形成专业化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地域特点、市场容量、团队结构及专业优势,逐渐在一两个领域或行业中逐渐形成特有优势,进而逐渐发展成极具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化信托公司。“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则是一个极好的切入点。”

  邢成表示,第三个方面,该业务还有利于培育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能力,迅速形成极具特色和市场影响的产品品牌效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ABS还是MBS都具有明显的收益稳定和风险可控的特点,极为适合信托公司的产品定位和客户群体,尽管在目前的起步阶段还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但对于信托公司不断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和模式,全面提升自身对资本市场和证券产品的把控、驾驭能力,增强信托业务和投行业务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挖掘和发现潜在的市场和客户都具有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

  以资产证券化发展最为发达的美国市场为例,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统计,2005年美国中长期债券市场新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达3.02万亿美元。截至2005年第四季,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市场流通在外的金额高达7.9万亿美元(其中MBS占5.9万亿美元,ABS占2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的31.23%。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对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邢成认为,从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案例来看,该业务已经显示了其巨大的发展前景。我国银行业沉淀了大量优质信贷资产,其资产证券化的空间非常广阔,而一旦前期实验被证明有效,未来不良信贷资产也将为资产证券化信托提供巨额标的。从更广泛意义看,大量动产、不动产、基础设施等固化资产也需要资产证券化这一先进制度安排来将其盘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间信托将找到自己价值无限的巨大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