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供水管网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07-04-17 字号:
尊敬的委托人 、受益人:
    《包头稀土高新区供水管网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07年3月28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贷款利息已按时全部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规模:8264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包头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的供水管网铺设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2004年3月28日—2007年3月28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 、受托人: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信托贷款利率:合同约定为6.8625% ,第一次调整后为7.5825%,第二次调整后为8.0325%,第三次调整后为8.3025%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预计4.2% ,第一次调整后为4.92%,  
    第二次调整后为5.37%,第三次调整后为5.64%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8,264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包头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的供水管网铺设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贷放给借款人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专项用于包头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的供水管网铺设项目,受托人与借款人于2004年 3月16日签定了《 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2004年信贷字002、003号) 。贷款期限三年,信托贷款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贷款利息按季支付。贷款年利率合同约定为6.8625%, 2004年10月29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7.5825%;2006年8月19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8.0325%;2007年3月18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8.3025%。还款资金来源为包头稀土高新区2004—2007年的财政预算资金。贷款保证措施:一是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政府依法定程序将还款资金列入2004—2007年财政预算;二是以包头稀土高新区内占地2852亩、评估价值为1.7116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19,036,488.55元 。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6,948,115.93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 6,258,693.49元;发行管理费638,210.01元;差旅费5,303.01元;机动车费1,172.39元 ;银行结算费673.73元 ;印花税4,132.00元 ;利息支出32,475.30元;其他费用7,456.00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信托收益每整年向受益人分配一次。受托人于2005年3月28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3,720,452.80元;于2006年3月28日分配信托收益4,065,888.00元;于2007年3月28日分配信托收益4,302,031.82元 。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07年3月28日—4月6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82,640,000.00元。2007年4月13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